以色列早期的关税水平很高,非关税壁垒也很严重。自 1975 年以与欧共体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后,进口商品的关税开始逐步下调。 1985 年以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后来又先后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土尔其、匈牙利、波兰、斯络文尼亚和约旦等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这样来自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进口工业产品基本免除关税,农产品也享受优惠税率。
以将没有与之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归为 “ 第三国 ” ( Third Countries )。 1991 年 9 月,以实施贸易自由化,开始向 “ 第三国 ” 开放工业产品市场,从 “ 第三国 ” 进口的产品关税逐步降低。钢材、玻璃、轮胎、冰箱等大部分工业产品的自由化于 1996 年结束;木材、鞋类等少数 “ 敏感 ” 工业产品的自由化于 1998 年结束;纺织品自由化于 2000 年 9 月 1 日结束。至此,以从 “ 第三国 ” 进口的工业成品关税水平降至 12% ,原材料关税水平降至 8% ,平均关税税率为 8.8 %。 2001 年,仅有约 11.6% 的进口商品需缴纳关税。
以 1995 年加入 WTO 后,根据 WTO 规则要求,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数量也在减少,许多进口商品用关税代替非关税壁垒实施管理。以色列目前已清除了 200 多个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强制性标准。现行的强制性标准中,约 1/4 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
目前实施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仅占全部税种的 8.5% ,而且许多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也与国产品相同。反倾销措施使用也少。
总得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按照 WTO 规则的要求,以的工业产品贸易自由化程度很高,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也与国际标准更加一致,对国际投资基本是自由开放的。
但是,以对某些敏感产品或领域的进口仍通过高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进行限制。目前以实施进口限制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产品、食品、医疗产品、化学产品、涉及安全的产品等。限制方式主要包括高关税、季节调节税 ( 主要是水果和蔬菜 ) 、各种进口税费、保障措施、关税配额和数量限制、许可证、卫生和植物检疫、安全、环保、技术标准等。
近年来以逐步向绝大多数国家开发市场,但仍然禁止从一些与以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进口货物,主要是一些阿拉伯国家、穆斯林国家以及既非 WTO 成员又未与以色列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
近年,由于以经济衰退,失业率高升,引发以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这在以纺织服装业尤为突出。为防止部分国家纺织服装产品涌入,保护本国产业,以借纺织服装业失业人数增多为由,从 2002 年初便酝酿对来自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纺织服装大幅增征进口关税,并已决定对来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胶合板加征 30 美元 / 平方米的特别关税。
以产品出口一般不受限制,但军用产品和以从美国获得的美国限制出口的敏感技术除外。农产品、动物产品、武器、危险品和文物出口需出口许可证。
目前以实施的主要关税与非关税措施:
一、 关税措施
以色列是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货物分类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色列是 WTO 创始国,按照 WTO 有关规定,进口完税价格主要根据进口商支付价格决定。税额一般按完税价格百分比计算,少数货物采用固定税额或上述两种方式结合的办法。
总得说,在以色列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快捷简便。由于使用了现代化海关电脑联网系统,部分清关手续可在海关经纪人办公室完成。只要清关文件齐备, 90 %进口货物的清关手续可在 20 分钟完成,其余 10 %也可在接到申请的当天完成。
( 一 ) 估价方式和关税
以海关估价是按照以 <<1957 年海关法 >> 执行的。以加入 WTO 后,该法已按照 WTO 海关估价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目前以海关估价以交易价作为估价基础。计税方式 4 种: 1 、 从价税:按照货物进口的 CIF 价征收。在 9842 个税种中, 86 %是以从价税方式征税; 14 %是以非从价税方式征税; 2 、 从量税:从量税以进口货物的净重为基础征收。约包括 70 个项目,主要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 ( 约占 40 % ) 和精制食品 (26 % ) ; 3 、 混合税:约有 250 个项目以混合税方式征收,主要包括活动物和动物产品 ( 约占 45 % ) 、纺织原料和纺织产品 ( 约占 34 % ) ; 4 、 选择税:包括 1004 个项目,主要是纺织原料和纺织产品 ( 约占 64 % ) 和蔬菜产品 ( 约占 13 % ) 。
海关货物检查以风险评估为主,抽查为辅。
由于以与美国、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1991 年起,又实施贸易自由化政策,向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逐步开放工业品市场,降低关税。因此,以征收进口商品关税的范围缩小, 2000 年全部进口产品中只有 11.6% 需纳关税;税率降低, 2000 年从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进口产品的税率在 8 - 12 %之间。税入 14 亿谢克尔,只占海关全部税入的 2.4% ;
( 二 ) 关税升级
以关税升级产品的特点是中间产品税率最低,成品税率最高,原料产品税率介于中间产品和成品之间。这类产品主要包括纺织服装、皮革、食品、饮料和烟草。
( 三 ) 关税高峰
以目前的平均税率为 8.8% 。 1993 年以来,所有工业产品的保护税率在下降,而农业产品的保护税率却上升了 2.5 倍。关税高峰含盖的产品主要包括活动物和动物产品、蔬菜类、工艺品、精制食品、纺织原料和纺织产品 ( 平均约为 22 %,乳制品高达 95.5% ,肉产品为 41.5% ,食用蔬菜 36 %,食用水果 36 %,饮料和酒为 23.3%) 。
( 四 ) 关税配额
目前,以从非自由贸易协议国家进口的产品中,对 12 种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包括动物产品、小部分水果、蔬菜、油子和谷物产品。但其中有些产品的配额内税率甚至高于 1999 年最惠国税率。但以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进口的部分农产品,其关税配额内的税率低于普通税率。
二、 非关税措施
( 一 ) 进口货物主要申报文件要求
1 、 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内容包括产地、出票日、买方和卖方姓名地址、品名规格、数量或尺寸、毛重和净重、运输重量、交易价格或价值、货物运输和支付条件;
2 、 提单 2 份 ( 空运则用空运单 ) ;
3 、 进口申报表;
4 、 装箱单;
5 、 另外,进口肉类产品需提供犹太主教颁发的 “ 犹太食品证书 ”(Kosher Certificate) ;进口活动物、酒和威士忌、冻肉、兽皮和动物内脏需提供产地当局颁发的特别证书;大多数植物和植物材料、新鲜水果、蔬菜、干果、插花和木材进口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另外,所有植物和植物材料进口还需提供产地当局颁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如果是来自签有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进口产品,要享受免税待遇,需提供由出口商签署的产地证书;
在以色列对进口商没有登记要求,任何人都可从事进口业务。如是进口许可证项下商品,进口商按照许可证发行机关确定的规定和程序申领。为了能按照批发价支付购买税,进口商必须向海关当局进行登记,要求日历当年的进口额超过 5 万美元,且在过去 5 年中没有逃税记录。
( 二 ) 数量限制
以对少数农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数量限制的产品主要包括羊肉、含脂肪 1.5 %以上的牛奶和奶油。
( 三 ) 进口产品的国内税费:
1 、增值税:在以色列,所有商业活动都征收 18 %的增值税,进口产品也不例外。目前,所有进口产品都必须缴纳 18 %的增值税。 2000 年以海关增值税入 390 亿谢克尔,约占海关全部税入的 67 %。
2 、购置税:购置税主要针对奢侈消费产品,包括机动车、机动车部件、电器产品、电子娱乐产品、香烟和化妆品、啤酒和含酒精饮料。某些建筑材料,如建筑用铁、陶瓷、玻璃和大理石等,也以较低税率征收购置税。对本国和进口产品征收的购置税率相同,按照产品批发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税率因产品而定。目前,大型家电的税率为 15 %,娱乐电子产品的税率为 45 %,汽车零部件为 12 %。 2000 年以海关购置税入 110 亿谢克尔,占海关全部税入的 19 %。
3 、燃料税:以对国产的每种燃料如汽油、柴油、石油、天然气、煤和重型燃料油都征收燃料税。税率分别为汽油 54 %,柴油和石油为 5 %,天然气、煤和重油为 3 %;这些燃料如果是进口,则需缴纳购置税,其税率与燃料税率相同。以上税率每年 1 月、 4 月、 7 月和 10 月的第一天根据消费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2000 年的燃料税入为 56 亿谢克尔。
( 四 ) 禁止进口:根据 1986 年颁布的海关法令,以禁止进口有损公共道德、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产品,并根据国际公约禁止进口毒品和一些化学品。自 1994 年 12 月起,以还禁止进口所有不按犹太教教规制作的肉及肉制品。此外,以还禁止从 17 个与以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进口商品,这些国家包括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巴林、孟加拉、伊拉克、伊朗、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北朝鲜、巴基斯坦、沙特、苏丹、叙利亚、突尼斯、阿联酋和也门。但按照与欧盟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除非满足严格的保障措施条款或出现收支不平衡,否则不允许以欧双方在双边贸易中实行进口管制。
( 五 ) 进口许可证
根据 1978 年颁布的《自由进口法令》,以对 125 大类产品的进口实施许可证制度。武器和弹药,汽车、飞机、船舶及配件,活动物及动物产品类受限最多。根据产品不同,进口许可证分别由工贸部、农业部、卫生部、交通部和劳工部发放。如申请符合要求,许可证一般在 7 - 10 天内发放,对于自动许可类产品,在 14 天内发放。申请进口许可证必须是以公民或在以注册的公司。申请时应向工贸部提交一份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订单、发票复印件或外国供货商(制造商)的报价单一份。
对于未与以签署最惠国协议的国家或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限制以出口的国家,进口其产品均需许可证。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 Belarus 、波黑、文莱、柬埔寨、乍得、克罗地亚、古巴、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印尼、哈萨克斯坦、立陶宛、马其顿、马来西亚、马里、毛里塔尼亚、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阿曼、卡塔尔、刚果共和国、塞尔维亚-黑山、斯里兰卡、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越南。
( 六 ) 进口商品检验
大部分进口商品检验由以标准局进行。医药、农产品等分别由卫生部、农业部进行。检验按照标准协会制订的程序进行。质量证明根据样本测试、配套部件测试和鉴定测试的结果颁发。样本测试在第一船产品到达之前或之后进行,主要用于对电力设备和其它类似复杂产品的测试;配套部件测试对所有产品都适用;鉴定测试通常在港口进行,有时也在保税仓库或进口商的仓库进行,其目的是确认所运货物确为样本测试所检验和许可的产品。在标准局检验合格后,该机构签发进口许可,凭此许可再申领进口许可证或直接进口。一般讲,以对与安全、卫生、环保相关产品的检验较为严格。
( 七 ) 技术、卫生、检验检疫标准和要求
以针对不同产品,在技术、卫生及检验检疫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相关标准要求,涉及卫生、安全、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的各项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非强制标准两大类。强制标准是所有企业必须执行的,否则其产品不能进入市场。非强制标准则起指导和参考作用。强制标准适用于大多数食品、饮料、烟草、纺织品、服装、玩具、鞋类和皮革制品。
在以色列,标准的制订及监督执行涉及标准局、工贸部、农业部、卫生部和通信部等部门。标准局是由以部分公司、行业组织共同创立的机构,以工贸部提供部分预算资助。标准局代表政府制订、颁布各项标准,负责对以市场上国产或进口的各类消费品,工业、建筑产品进行测试和颁发质量证明;它还负责监督和实施质量体系认证,包括以全国 ISO9000 和 ISO14000 两大质量认证体系的认证工作。其 ISO9000 认证已得到荷兰 RVA 认可。标准局通常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本国标准。目前,约有四分之一的强制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以标准局共颁布了 2000 多项标准,除电子产品、电力和通讯标准以英文发布外,其余均以希伯莱文发布。 1976 年以前的标准附有英文译文, 1976 年后发布的标准一般不提供译文。目前,以约有 500 多项强制标准,约占全部标准的 24 %。工贸部长在与生产商和消费者协商并商得有关部长同意后,可宣布某一项标准为强制标准。
农业部负责制订水果、蔬菜、禽肉等农产品的标准及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卫生、植物检疫及健康规定适用于以下产品:饲料、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的活动物、生肉及生肉产品、一些动物产品、疫苗、血清、微生物及动物饲料,以及蜂蜜产品。 家畜进口必须附有由出口国官方兽医机构签发的卫生证明,证明在发货前 6 个月内该地区没有传染性疾病并且这些家畜没有疾病。申请人工饲养家畜或其它动物的进口许可将根据动物的种类、性别及出口国当时的疫情分别考虑。其要求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 (OIE) 的指导原则相一致。 冷冻或冷藏肉类的卫生证书必须证明该肉可供人类食用并在装运前一直得到正常的冷冻或冷藏。 兽皮及动物的部位(皮肤、骨头、蹄、毛、毛发和刚毛)的进口也需卫生证书。此外,所有植物繁殖原料(包括种子)和大部分植物和材料、新鲜水果、蔬菜、一些干水果、坚果和插花均需卫生证明和 / 或进口许可(在货物装运前颁发)。
对于适用强制标准的产品,其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的检验程序有所不同。进口产品大多在港口接受系统检验,而本国产品则为市场检验。进口商若获得标准局发给的标准标志,其进口的产品可不需另行检验而直接进入以色列。对于未获得标准标志的进口商,其进口产品应接受类型审批及检验。其做法也因产品安全程度及进口商信誉不同而有所差异。对某些产品,若进口商及进口产品均未发生变化,则类型审批每四年一次。对涉及安全的产品,则需在清关前进行抽检。若进口商信誉好,则可在其仓库进行样品测试。
除技术和卫生标准外,以还通过一些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涉及空气污染、噪音污染、水质、海洋污染、危险品、固体废物等等。各地方政府在环境部监督下管理与环保有关的商业行为,违者处以高额罚款,严重的关闭工厂。 另外,犹太教律法对食品等有一些特别规定,类似伊斯兰教的 “ 清真 ” 要求。如果进口商欲在以销售带 Kosher (按犹太教规定制作的食品)标记的食品,必须首先获得由犹太教大拉比签发的证书。以国内餐馆也有 Kosher 及非 Kosher 之分,很多犹太人不到非 Kosher 餐馆就餐。但获得 Kosher 证书手续繁琐,成本甚高。出口的肉类要按照犹太教的规定进行屠宰和制作;出口企业每年需请拉比到工厂现场考察检验约一个月,企业需支付所有交通、住宿及一定的检验费。只有获得拉比认可,企业才可获得有效期一年的 Kosher 证书,并支付证书费约 4000 美元,且需每年更换。
(八)标签和包装要求
以有严格的标签及包装要求。货物标签必须打印、刻、贴或以其它方式附在货物或包装之上。对于多层包装,最外一层应有标签。进口货物名称或商标不允许与以生产商、经销商或贸易商名称或商标雷同或让人感觉到雷同,除非同时标明产品的原产国。进口货物必须注明原产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进口商名称和地址,成分含量、重量及体积。在所有情况下,标签都应使用希伯莱语,但可附英文标签(其字体应不大于希伯莱语字体)。对于危险品(如毒药、杀虫剂、药品、易燃物品、弹药、炸药、爬行动物、昆虫、细菌和放射性材料),应在包装外面和里面明确标明。 1995 年以后,以工贸部已允许在以境内加注标签(纺织品和香烟除外)。在以销售的食品应装在大小固定的包装中,使用公制重量或容量,或在零售时说明单位重量的价格。水果、植物和肉类产品另有专门要求。食品的包装不能由易于传播损害人类健康的材料制成。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是为了使消费者能够比较类似包装产品的价格。
( 九 )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以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根据 1991 年生效的 << 贸易征税法 >> 执行的。 1993 年以来,以提出并执行了约 9 笔反倾销案,反倾销的产品主要是纺织品和木材及木制品;涉及的国家包括美国 (2 笔 ) 、德国 (1 笔 ) 、意大利 (2 笔 ) 、葡萄牙 (1 笔 ) 、土尔其 (1 笔 ) 、中国 (1 笔 ) 。
为防止部分国家纺织服装产品涌入,保护本国产业,以借纺织服装业失业人数增多为由,从 2002 年初便酝酿对来自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纺织服装大幅增征进口关税,并已决定对来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胶合板加征 30 美元 / 平方米的特别关税。
以实施保障措施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节农业和渔业的生产、需求或消费;保护本国生产不受进口产品的实质损害;限制在以生产和开发的原材料出口。以保障措施适用于 81 种产品,占整个税目的 0.8% 。
( 十 ) 出口限制
以对出口产品一般没有限制,也没有出口配额,也不征收任何税费。但为了控制以产品质量和标准,或执行有关国际协议 ( 如动、植物保护,毒品等 ) ,或保护本国资源,根据 1978 年 << 自由出口法令 >> ,以禁止约 42 种产品出口,如活家禽、牛奶制品、废棉、拖拉机、一些化学原料产品等。
为了控制质量和出于卫生考虑,以对部分食品、新鲜农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另外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还包括钻石和部分宝石及犹太宗教物品。
( 十一 ) 出口补贴
以出口补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出口商开拓海外市场提供资金支持,这方面的支持适用于各产业部门,支持比例可达市场开拓预算成本的 33 %,最高支持金额为 40 万美元;二是对部分农产品出口提供补贴,包括棉花、水果、鲜花、鹅肝和蔬菜。以承诺从 1995 年开始, 10 年内对这些产品的补贴额减少 24 %。
( 十二 ) 服务贸易
2001 年服务贸易约占以 GDP 的 64 %。以属服务贸易净进口国。最大的赚汇服务业是旅游业。除旅游、电讯和银行业外,以的其它服务行业对外国投资是放开的。电讯业也在逐步对外开放。以承诺将按照 GATS 时间表,向外开放各服务领域,并保证其限制水平不高于 GATS 时间表的规定。
( 十三 ) 知识产权保护
以是伯尔尼和巴黎公约成员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其国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完备。版权、专利、商标、工业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等知识产权在以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版权保护还包括原创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 ( 包括计算机和软件 ) 等。以承诺,如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内容有与 W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不一致的,将按照该协定的规定要求修改。
( 十四 ) 政府采购
以 1992 年颁布 << 强制投标法 >> ,对政府采购作出了规定。该法对政府采购的规定采用的是 “ 门槛价值 ” ,即在政府或国有公司采购中,如采购额超过 “ 门槛价值 ” ,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在实践中,不按照规定要求操作的情况时常发生,例如,采购额超过 “ 门槛价值 ” 却采用封闭投标。
1995 年后,按照 << 强制投标规定 >> 的要求,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政府机构和国有公司在采购中必须遵循对冲政策。根据该政策要求,凡采购超过 150 万谢克尔 ( 约 40 万美元 ) 的国际招标,必须包含 “ 工业合作 ” 条款。其内容是以企业实体必须拥有合同金额的 35 %。为了满足 “ 工业合作 ” 对冲要求,外国供应商中标后,可分包给以公司或在以投资,转让技术诀窍或采购以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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